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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请条件

能源合同管理模式项目内容

一、项目起源: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型社会的建设,促进中国节能事业的发展,建设城市绿色GDP,中国各省市地方政府在节能降耗以及实施路灯节电改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制定了很多政策和措施。为配合政府将各城市更快地迈向节能减排的环保城市,我们愿意全力支持中国的城市路灯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从资金和技术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投资方: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

项目管理: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政府(承租方)
节能效益分成:承租方将从每年节约的电费先行还本然后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出租方,政府(承租方)也可从节约的电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

质量管理:在合同期内(十五年以上)照明产品的质量由投资方(出租方)负责,合同期满,全部节能灯具及节约的电费无偿归承租方所有。

三、节电效益计算:
1、 安装节能路灯后产生的节电效益包括下列五个方面:光源功率减少的节电效益;线路损耗减少的节电效益;变压器损耗减少的节电效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减少的经济效益; 对于新建道路由于照明功效率减少、变压器容量减少、开关设备容量减少、电缆截面减少、以及安装运输费用减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2、 照明灯具的功率、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由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测定,并作为节电效益计算的依据。
3、 运行维护费用的减少包括原高压钠灯灯泡损耗减少,运行维护人员减少等,可参考历年的开支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双方确认的节电效益是按合同签订时的电价为计算依据,若合同期内电价若有增减变动,合同中确定的节电效益不变。

5、 签订合同时经投资方(出租方)及政府(承租方)双方确认,支付给投资方(出租方)的节约电费不受任何变动影响,在合同期内不变。

四、付款方式:
1、按目前交付道路照明电费的时间,支付投资方(出租方)的节电效益。
2、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有一份副本交给银行,作为政府(承租方)要求银行付款予投资方(出租方)的依据。
3、政府(承租方)的财政部门向投资方(出租方)出具按时支付合同规定节电效益款项的承诺函或担保函(县级以上政府人大决议案)。


申请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中国区域内倡导节能减排环保的地区和城市;
B、地区和城市的节能需求较大;
C、地区和城市的地方政府资信良好;
D、政府有参与项目的能力。

提示:项目解释权在深圳市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城市向基金应提供的资料

A. 城市的基本情况报告;
B. 城市的基本经济数据报告;
C. 城市路灯整体情况报告;
D. 政府可用于此项目的政策配套、财政配套报告;
E. 城市目前节能环保的整体现状;
F. 城市目前在节能环保的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G. 城市目前在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政策;
H. 城市目前现有的节能环保项目及规模等状况;
I. 城市目前的节能环保产业现状,以及可持续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资源状况;
J. 其他情况报告;
K. 以上报告中的数据必须真实提供。

提示:项目解释权在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运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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